(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声任与方三观、钟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声任,方三观,钟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666号原告朱声任,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方三观(又名方奕和),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钟春花,女,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声任诉被告方三观、钟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声任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春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声任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声任撤回对被告钟春花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人民陪审员 钟琼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