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声任与方三观、钟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声任,方三观,钟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666号原告朱声任,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方三观(又名方奕和),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钟春花,女,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声任诉被告方三观、钟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声任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春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声任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声任撤回对被告钟春花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人民陪审员  钟琼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