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启军与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军,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660号原告张启军。被告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郭园)蒲黄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军与被告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启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启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军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张启军负担。审 判 长 赵虎华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