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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忠华申请执行郑雪双、陈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华,郑雪双,陈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何忠华,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郑雪双,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被执行人陈大武,汉族,贵州省仁怀县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汇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忠华申请执行郑雪双、陈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郑雪双、陈大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800元和公告费400。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自行履行的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自己权益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何忠华申请执行郑雪双、陈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