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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许世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世刚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88号罪犯许世刚,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会同县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八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世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许世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刑一复8130010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八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世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湘���法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世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8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许世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世刚在执行期间曾因违反监规被告处罚,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149.1分。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许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世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服刑时间及有违反监规情形等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世刚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蓄芳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