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瑞书与刘云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书,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刘瑞书,个体。被告:刘云龙,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瑞书于2015年9月8日申请对被告刘云龙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瑞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书撤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景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