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华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朗月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朗月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122号原告成都华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荣勤。被告贵州朗月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陈正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朗月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朗月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朗月煤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华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