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桂兰与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徐桂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海潮职务:村主任电话:136XX****XX被告王军,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4组11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兰诉被告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桂兰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