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五莲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五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五莲。上诉人何五莲因诉请撤销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双公(治)决字(2014)第040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赔偿2万元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五莲上诉称,上诉人在2013年7月就因丈夫黄泽强被行政处罚一事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多次向该院行政庭、立案庭及相关领导要求立案都毫无结果,至2015年6月23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裁定以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五莲主张其被行政处罚后,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案,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予立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