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钰、赵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春生,刘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00-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春生,男。被执行人刘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春生、刘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春生、刘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春生、刘钰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钰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