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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2015.481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姜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牛某某,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牛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牛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牛某某、姜某某通过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3年9月23日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两次均由被告李某某担保,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牛某某、姜某某未能偿还欠款,被告李某某也未能代替被告牛某某、姜某某偿还20万元欠款,故诉讼到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牛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在的情况暂时无能力偿还。被告姜某某辩称:意见同牛某某一致。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应先由牛某某和姜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牛某某、姜某某通过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2013年9月23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每次借款10万元,两次均由被告李某某作为担保人,两张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当原告向被告牛某某、姜某某催要欠款时,得知二被告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被告李某某未对被告牛某某、姜某某的欠款履行保证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欠条两张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某向被告牛某某、姜某某出借人民币2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黄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经原告黄某某催讨后,被告牛某某、姜某某不能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姜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的主张,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作为被告牛某某、姜某某两次借款的担保人,应对20万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某某、姜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牛某某、姜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庆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 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