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三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灯塔市鼎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施德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灯塔市鼎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施德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三初字第00404号原告:灯塔市鼎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民,公司总经理。被告:施德龙,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鼎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德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灯塔市鼎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