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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蔡建仁与魏元胜、魏元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仁,魏元胜,魏元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37号原告蔡建仁。委托代理人陆银泉、钱建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元胜。被告魏元法。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仁诉被告魏元胜、魏元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建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275元,由原告蔡建仁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戴道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