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登群与吴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蔡登群。被告:吴军平。原告蔡登群与被告吴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登群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