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培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勇,系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王荣,男,汉族,住安岳县粮都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永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