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芮开龙、陈金霞、芮成其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芮开龙,陈金霞,芮成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代表人刘叶宏,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柳春,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芮开龙,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金霞,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被告芮成其,男,1952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西社区居委会)与被告芮开龙、陈金霞、芮成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西社区居委会及其代表人刘叶宏、委托代理人柳春、被告芮成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开龙、陈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西社区居委会诉称:2012年间,被告芮开龙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开办服装厂,共欠阮宁、夏永林等工人工资128104元,后芮开龙欠薪逃逸,工人至江宁街道办事处上访要求处理此事。期间芮开龙厂内的服装成品、半成品及面料遭到工人扣押,无法交货,芮开龙遂委托被告芮成其全权处理欠薪纠纷,与其达成协议,除厂内机械设备折价20000元、芮成其支付现金25000元外,剩余工资由其代为支付。陈金霞原系芮开龙之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同债务。现三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其垫付款,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垫付款73104元。被告芮成其辩称:本案与被告陈金霞无关,陈金霞不应承担责任。其现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余款,每年最多支付5000元。被告芮开龙、陈金霞未应诉。经审理查明:芮开龙曾在原告河西社区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内开办服装厂(未领取营业执照)。后因经营不善,芮开龙欠薪逃逸,致该服装厂工人集体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上访。因陈金霞不愿处理此事,由芮成其代芮开龙与河西社区居委会协商处理该纠纷,双方于2012年12月7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芮开龙拖欠工人工资合计128104元,由芮开龙、芮成其支付90000元(含机械及传真机作价20000元),余款由河西社区居委会与工人协商解决;除上述设备作价的20000元外,芮开龙、芮成其还应支付70000元,此款先由河西社区居委会代付,除已支付河西社区居委会的10000元外,余款60000芮开龙、芮成其应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河西社区居委会20000元;若芮开龙、芮成其未按上述期限付款,河西社区居委会有权向二人追偿实际垫付给工人的全部工资。协议达成后,芮成其只支付15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另查明,河西社区居委会实际支付工人工资132104元。再查明,陈金霞原系芮开龙之妻,双方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后陈金霞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芮开龙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审理中,河西社区居委会自愿放弃超过起诉金额的垫付款的追偿权。因芮开龙、陈金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芮开龙、陈金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说明、委托书、工资表、现金支出凭证、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河西社区居委会与被告芮开龙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芮开龙所欠工人工资已由河西社区居委会代付,芮开龙应向河西社区居委会支付此垫款。芮成其与河西社区居委会签订协议,自愿支付工人工资,故应与芮开龙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芮成其未协议约定支付垫款,应按约支付河西社区居委会实际垫付的工资。陈金霞原系芮开龙之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故陈金霞应与芮开龙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芮开龙、陈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芮开龙、陈金霞、芮成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垫付款731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被告芮开龙、陈金霞、芮成其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垫付,芮开龙、陈金霞、芮成其在支付上述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朱光葆人民陪审员 王必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戴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