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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巍山镇东山浴室、东阳市江心服饰机械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心服饰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江心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巍山镇东山浴室,东阳市江心服饰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江心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628号原告:东阳市巍山镇东山浴室。经营者:胡小山。委托代理人:陈正良。被告:东阳市江心服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大。被告:江西省上饶市江心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明。委托代理人:蔡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巍山镇东山浴室与被告东阳市江心服饰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江心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巍山镇东山浴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蒋龙英负担。��理审判员甘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