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琍与上海路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文祥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琍。委托代理人成鑫,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路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祥。上诉人薛琍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薛琍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67.10元,减半收取7,333.55元,由上诉人薛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龙平审判员 高增军审判员 杨怡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