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辛若化与王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若化,王平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240号原告辛若化。被告王平业,约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若化与被告王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若化以无法确定被告准确住址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承强、谭丽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若化撤回对被告王平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元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