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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与游本盛、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游本盛,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居青,刘福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132-1号原告: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勤,公司董事长。被告:游本盛。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屿村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游本盛。被告:居青。第三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福顺,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刘福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6011956********,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号。本院受理原告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本盛、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居青、第三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福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异议人住所地在厦门市海沧区,本案应当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查明,原告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福顺系第三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股东。2010年9月16日,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游本盛代表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青签订了一份抵债承诺书,由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以三层楼房、鱼塘、土地抵偿给居青,由居青代为清偿债务150万元。2015年,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强制拍卖,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及监事发生变动。原告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青的债务抵偿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的利益。公司监事王务平以不熟悉情况为由不愿意起诉,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具状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0年9月16日被告游本盛、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青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因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拒绝起诉,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应由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蕲春县。而且,以合同纠纷立案,本案被告之一居青的居住地在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胥 陵审判员 华祺朕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