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乙,农民。被告:程某丙,农民。被告:程某丁,农民。被告:程某戊,农民。被告:程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8日原告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现珍人民陪审员 杨若飞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