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乾昌与岑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乾昌,岑炼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梁乾昌,梧州市金龙城市酒店前台接待员。被告岑炼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乾昌与被告岑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乾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乾昌负担。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显先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