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闫玲玲,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5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结婚前由于缺乏了解,结婚后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加之被告家人参与纠纷,二人感情更是雪上加霜,原告无奈之下于2001年5月离家外出打丁谋生至今已13年,期间与被告无任何联系。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龙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给被告,武威市凉州区福利路某号房产系原告婚前财产,现房屋已被凉州区拆迁办通知拆迁,补偿款为287400.00元人民币,武威市高坝镇蜻蜓村某零售店一处,价值32000.00元人民币,高坝镇某村七组土地补偿款25000.00元人民币,除抵顶婚生儿子李某龙抚养费后剩余钱款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们是2000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4日原告外出打工。现在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妻李某梅于1998年3月离婚。2000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1年2月21日生下一男孩,取名李某昕。2003年8月,原告前往兰州、西安等地打工,夫妻感情开始冷淡。2014年7月,原告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福利路某号的婚前房产被通知拆迁,双方为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和婚姻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双方虽然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均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关心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利于原、被告双方的长远利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红审 判 员 吴运学人民陪审员 樊生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光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