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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林与娄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娄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王林,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娄志刚,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娄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承担。审判员  董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