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栾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栾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