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峰、任书琼、黄杨、黄锐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97号申请人刘峰,男,生于1962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蓬溪县。申请人任书琼,女,生于1963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蓬溪县。申请人黄杨,男,生于1985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黄锐智,男,生于2013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纪肖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