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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秀华、李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秀华,李岩,刘文芹,张金海,高爱莲,王荣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718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庞秀华。被告李岩。被告刘文芹。被告张金海。被告高爱莲。被告王荣全。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秀华、李岩、刘文芹、张金海、高爱莲、王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9286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9286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初杰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