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秀华、李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秀华,李岩,刘文芹,张金海,高爱莲,王荣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718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庞秀华。被告李岩。被告刘文芹。被告张金海。被告高爱莲。被告王荣全。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秀华、李岩、刘文芹、张金海、高爱莲、王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9286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9286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初杰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