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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于某、孙某、孙某乙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孙某乙,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683号原告于某、孙某、孙某乙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笑恬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