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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775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委托代理人张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玉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被告李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多次无故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丧失维持婚姻关系的信心,再也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李三×归被告抚养,婚生女李四×归原告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十来年,夫妻感情深厚。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生气打架。××××年××月××日生育一名长女李三×,××××年××月××日生育一名次女李四×。在整个家庭中,被告与原告的父母也是比较和睦的。婚前基础较牢固,婚后感情和睦。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0月份举行婚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三×,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李四×。2015年5月份,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有时晚上回家较晚,导致原、被告发生争吵。故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两女,婚后多年来未曾产生过矛盾。此次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诉称被告无理对其打骂,对此被告当庭予以否认,被告承认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过争吵,且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故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双方只要互相关心,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继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