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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丛凤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丛凤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张俊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丛凤艳,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丛凤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杜树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志宏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