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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骆国红与吴家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国红,吴家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813号申请执行人骆国红被执行人吴家家本院在执行骆国红诉吴家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家家已死亡,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执行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笫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