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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雅静与关静娴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52号原告张雅静。委托代理人陈光,天津汀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静娴。委托代理人王雪莲,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雅静与被告关静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关静娴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该规定,原告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原告的住所地河北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申请将该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居华里7-5-502号,原告据此到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关静娴提出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关静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