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2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笑君与黄年芳、任爱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笑君,黄年芳,任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268-2号申请执行人:蒋笑君。被执行人:黄年芳。被执行人:任爱国。申请执行人蒋笑君与被执行人黄年芳、任爱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湖安递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笑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年芳、任爱国支付案款515218元(含诉讼费918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笑君尚有债权515218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黄年芳、任爱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2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笑君发现被执行人黄年芳、任爱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