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云英肖三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第01857号原告郭XX,女。被告肖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亚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