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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雪峰与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雪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1500号原告汪雪峰,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54896-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璐9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种晓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雪峰与被告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十八元,由原告汪雪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阎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