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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85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被告朱玉珍,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建忠审判员王明亮代理审判员华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叶丽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