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异议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与山东绿丰肥料有限公司、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山东绿丰肥料有限公司,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议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绿丰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东四路。被执行人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诉山东绿丰肥料有限公司、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作为被执行人的山东绿丰肥料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7月8日经工商机关变更名称为山东绿沣肥料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绿沣肥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与被执行人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连带清偿债务421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