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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联成钢材有限公司、柳叶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联成钢材有限公司,柳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乐跃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联成钢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14129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柳国光。被执行人:柳叶军。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联成钢材有限公司、柳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94013.72元,全部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