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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大川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胡大川,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684604488。法定代表人李成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二路南侧、大庆路东侧其公司院内4-1-12车间一处,房产证号:周��字第2014090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二路南侧、大庆路东侧其公司院内4-1-12车间一处,房产证号:周房字第2014090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柳二虎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