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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翟×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841号原告翟×,女,1960年4月7日出生。被告崔×,男,1958���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翟×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新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