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翟×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841号原告翟×,女,1960年4月7日出生。被告崔×,男,1958���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翟×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新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