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施泽贵与任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泽贵,任德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888号原告施泽贵,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委托代理人陈文权,通辽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德成,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泽贵诉被告任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泽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泽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施泽贵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繁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