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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8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闫锁柱、石家庄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海涛,闫锁柱,石家庄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8148号申请人孙海涛,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经委家属院。被申请人闫锁柱。被申请人石家庄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垒头镇马兰村。负责人:郑耀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孙海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闫锁柱驾驶的登记在石家庄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孙海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闫锁柱驾驶的登记在石家庄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孙海涛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