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辉与巴彦县教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立字第3号起诉人吴辉,住巴彦县。2015年9月6日,本院收到吴辉的起诉状,诉称其在1984年、1987年、1994年中师(内招)考试被别人顶替,致使当时不能转为公办教师,直到2001年才开公办教师工资,给其造成了损失。现以巴彦县教育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查清1984年、1987年、1994年度的中师考试成绩,还她中师文凭并补发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辉要求教育局查清1984年、1987年、1994年度的中师考试成绩并还她中师文凭及补发工资问题,已经被巴彦县教育局以巴教信(2014)1号文件处理完毕,所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国军审判员 吴海峡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奇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