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史福堂,山东辅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无业。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辅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因双方草率结婚,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业,但不思找工作谋生,还因为向原告要钱不遂多次毒打原告。双方自2011年5月就开始分居,原告居住在四川省简阳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被告陈某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潍城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告又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王某在该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潍城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15年4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多次起诉,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人民陪审员 杨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谭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