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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恒勇诉黄安春、王姣娥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勇,黄安军,王姣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刘恒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被告黄安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被告王姣娥,女,1975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勇诉被告黄安春、王姣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安军、王姣娥的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勇撤回对被告黄安军、王姣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