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施锡坤与赵山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施锡坤,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赵山宏,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审理施锡坤与赵山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使将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施锡坤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赵山宏在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扶贫办的工程保修金人民币22300元予以扣留。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赵山宏的工程保修金人民币22300元予以扣留。现已扣留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习在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