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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益春与四川智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春,四川智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257号原告张益春,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智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兵。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益春与被告四川智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益春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益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张益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