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果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5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果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x。曾于1996年因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3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果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贾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约重0.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贾某证言、被告人果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询表、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果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因贩卖毒品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