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魏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巧平与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平,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魏执异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平,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莲城大道许昌市。委托代理人李森田,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奇,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怀增,男,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巧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巧平于2013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8日执行终结。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1、魏都区法院(2011)魏半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我院已履行。贵院作出(2014)魏执裁字第00345号执行裁定,扣划我院银行存款13万元,严重侵害了我院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4)魏执裁字第00345号执行裁定并返还已扣划的13万元。申请执行人王巧平辩称:1、异议人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应依法作出裁定驳回。2、申请执行人王巧平与异议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巧平的法律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本院认为,我院的执行程序已终结。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本院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 行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崔纳新人民陪审员 :李会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 李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