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刘宗祥审判员曹洪人民陪审员柯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蔡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