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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史德银与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15号原告:史德银,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郭康,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银与被告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小魁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史德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源:百度“”